各区县(自治县)城乡建委,两江新区、经开区、高新区、万盛经开区、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,有关单位:
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,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的规定,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建办标〔2018〕20号)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范围
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(以下简称建设工程),执行2008年《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》、《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》、《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》、《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》、《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》、《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》、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》,2011年《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》、《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》,2013年《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》,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13)、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》(CQJJGZ-2013),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。
二、调整时间
(一)2018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,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,招标文件、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。
(二)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,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》(渝建发〔2016〕35号)执行;2018年5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。
(三)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,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,仍按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》(渝建发〔2016〕35号)执行。
三、调整内容
(一)建筑业增值税税率
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%调整为10%。
工程造价=税前工程造价×(1+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0%)
(二)进项税额扣减系数
材料费、机械费、组织措施费、企业管理费、安全文明施工费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、总承包服务费,其调整后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按本通知附件“进项税额计算表”规定执行。
四、其他事项
除本通知规定外,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》(渝建发〔2016〕35号)执行。
五、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进项税额计算表
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
2018年4月26日
附件
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
表1
序号 | 材料种类 | 扣税 基础 | 扣减系数(%) | 进项税额 (元) |
1 | 商品混凝土、砖、瓦、灰、砂、石、土 | 对应的材料费用 | 2.91 | 扣税基础×扣减系数 |
2 | 草类制品、棉、麻及制品、绳、纸及制品、毡类制品、水、天然气 | 9.09 | ||
3 | 苗木 | 7.27 | ||
4 |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 | 13.79 |
注:1.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,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。
2.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。
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
表2
序号 | 材料种类 | 扣税 基础 | 扣减系数(%) | 进项税额 (元) |
1 | 其他材料费、五金材料费、照明及安全费用、脚手架材料费、支架摊销费、校验材料费、检验材料费、滑轮绳卡摊销费、橡胶球摊销费、设备摊销费等 | 对应的定额材料费用 | 13.79 | 扣税基础×扣减系数 |
1.1 | ||||
1.2 | ||||
… | ||||
2 |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 | 定额费用 | 10.80 | |
合计 |
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
表3
序号 | 费用名称 | 扣税 基础 | 扣减系数(%) | 进项税额 (元) |
1 |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| |||
1.1 |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| 定额费用 |